2003.05.15   点击118次

一段时间以来,南京等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使用违禁剧毒杀鼠剂“毒鼠强”投毒的恶性案件,给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02年12月13日,农业部等5部委组织召开了“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都在按照会议要求,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杀鼠剂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杀鼠剂监督和管理,使广大灭鼠工作者买到合法的杀鼠剂,做好灭鼠工作,再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叶纪明先生撰写的“我国杀鼠剂登记情况”介绍推荐给读者,供工作中参数。 1   杀鼠剂产品登记基本情况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杀鼠剂属农药管理范畴,需要办理农药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于1984年首次批准了山东省济宁化工实验厂申请的“磷化锌”杀鼠剂登记,登记证号为PD84130。到2002年底,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产品共有91个;生产(含加工)企业有42家(其中国外公司7家)。国内取得原药产品登记18个;国内杀鼠剂原药生产企业13家(见表)。 2   杀鼠剂有效成分登记情况

至2002年底,在农业部取得登记的杀鼠剂有效成分有11个。其中无机化合物1个;磷化锌(zinc phosphide);抗凝血性的有机合成物7个,分别为:1)溴敌隆(bromadiolone);2)溴鼠灵(brodifacoum);3)杀鼠醚(coumatetralyl);4)敌鼠钠盐(sodiumdiphacinone);5)杀鼠灵(warfarin);6)氟鼠灵(flocoumafen);7)氯鼠酮(氯敌鼠钠,chlorophacinone Na);微生物类3个,分别为:1)C型肉毒杀鼠素;2)D型肉毒杀鼠素;3)肠炎沙门氏菌阴性赖氨酸丹尼氏变体,6a噬菌体。

磷化锌作为杀鼠剂成分已有较长历史,其作用特点是在湿空气中慢慢潮解,与酸能剧烈反应,产生磷化氢剧毒气体,同时本身具有大蒜臭味,对鼠有一定的引诱力,达到杀鼠的目的;抗凝血性的杀鼠剂,溴敌隆、敌鼠钠等,对抗维生素K1,阻碍凝血酶原的生产,破坏正常血凝功能,中毒作用缓慢须多次摄食才能产生效果;微生物杀鼠剂特点受环境因素影响比较大。 3   曾经登记过,而未续展或撤销登记的产品

一些产品取得了登记,但未进行续展,主要有:双甲苯敌鼠。该产品由辽宁省化工研究院首次登记,原药及制剂的登记证号分别为:LS091042、LS991043、LS991044。另外,根据2002年农业部199号公告要求,江苏泗阳鼠药厂取得登记的鼠甘氟(gliftor)(登记证号为LS97522),取消了登记。4   加强杀鼠剂管理的建议

杀鼠剂作为一种特殊农药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国家明文禁止生产和使用的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 fluoroacetate)、氟乙(silatrane)等急性剧毒鼠药,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防鼠工作单位,应积极查处和禁止使用违禁的鼠药产品,广泛地宣传使用高效、安全的登记合法的鼠药产品。有关部门也应积极地向消费者宣传使用画家明令禁止生产的鼠药产品带来的危害和后果,进一步宣传使用登记合法的杀鼠剂产品,净化杀鼠剂市场。同时,也希望消费者,对已批准使用的杀鼠剂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予关注,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或潜在存在的问题,及时地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联系,以便采取措施,保证我国防鼠灭鼠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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