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02   点击72次

近日,商务部发布今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今年4月初,商务部收到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随后,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并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 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结果表明,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符合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因此,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5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本次调查自2003年5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5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4年11月14日。

  被调查产品种类包括单乙醇胺(又称一乙醇胺)和二乙醇胺,税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公告要求,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2年4月~2003年3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5月14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此期限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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