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9日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说,根据调查,商务部初裁认定,调查期内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幅度为7%到144%之间;同时,商务部认定上述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从6月9日起上述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应根据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2002年8月1日,原外经贸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