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2003年6月9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与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作出反倾销初裁,对此,台湾相关业者指出,目前只是初裁,还要详细研究是否提出抗辩。
在苯酚反倾销调查中,台湾地区涉案企业分别为台塑集团的台化以及信昌化学公司,其中台化的产能为20万吨,信昌化学10万吨,此外,长春集团也有20万吨的产能,但长春以自用为主,因此不在反倾销调查之列。
台化公司表示,20万公吨的苯酚以自用为主,只有少量出口至祖国大陆,因此在被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后,短期的影响不大。至于是否要提出抗辩,台化公司表示,还要详细研究。信昌化学公司认为,由于出口至祖国大陆的数量不多,因此尚未决定是否提出抗辩。
长春集团则认为,不管是否要出口至祖国大陆,反倾销措施对部分台湾业者反而是利大于弊。目前,台湾苯酚大多以自用为主,而且供不应求,必须靠进口弥补不足,在祖国大陆对其他涉案企业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这些企业将在现货市场抛售苯酚,因此台湾企业有机会买到价格较便宜的苯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