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7   点击40次

美东时间2026年9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705 (b)条和第735 (b)条,对原产于中国的L-赖氨酸(L-Lysine)作出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决定,并签署最终意见文件。

该终裁文件将于2026年9月8日在美国《联邦公报》正式发布。至此,美国对华L -赖氨酸"双反"调查全部程序收官,美国商务部将据此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对涉案产品征收相应关税。

一、案件进程

本案自美商务部立案调查至终裁落定历时一年有余,关键节点如下:

时间事件
2026 年 7 月 2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倾销幅度 73.55%—139.83%(抵消补贴后现金保证金率 73.37%—139.65%),反补贴税率 48.21%—82.11%
2026 年 8 月 18 日USITC 投票作出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2026 年 9 月 4 日USITC 签署终裁决定及最终意见文件(依据《1930 年关税法》第 705 (b)、735 (b) 条)
2026 年 9 月 8 日终裁文件在《联邦公报》正式发布,商务部发布征税令

二、终裁核心认定

USITC终裁确认三项关键结论:

一、是美国国内产业因中国进口L -赖氨酸遭受实质性损害;

二、是该进口产品被美国商务部认定存在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反倾销)和政府补贴(反补贴);

三、是委员会确认对自中国进口的L -赖氨酸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即作出肯定性终裁。

三、税率明细

(一)反倾销税率

以下为中国企业反倾销税率明细(数据来源:美国商务部终裁公告):

生产商出口商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抵消补贴后的现金保证金率(%)
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nhui BBCA Biochemical Co., Ltd.)郑州龙骨贸易有限公司139.83139.65
伊品亚洲有限公司/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骨贸易有限公司139.83139.65
寿光金玉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龙骨贸易有限公司139.83139.65
寿光金玉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合树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39.83139.65
伊品亚洲有限公司等伊品系企业郑州合树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39.83139.65
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gromate Sg Pte. Ltd.73.5573.37
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gromate Sg Pte. Ltd.73.5573.37
伊品亚洲有限公司等伊品系企业Agromate Sg Pte. Ltd.73.5573.37
寿光金玉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艾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73.5573.37
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艾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73.5573.37
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伊品亚洲有限公司等伊品系企业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河南金玉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寿光金玉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3.5573.37
伊品亚洲有限公司等伊品系企业Pegasus Ltd.73.5573.37
山东寿光巨能金玉米开发有限公司Pegasus Ltd.73.5573.37
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Pegasus Ltd.73.5573.37
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出口)73.5573.37
寿光金玉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寿光金玉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出口)73.5573.37
中国全国统一税率(China-Wide Rate)139.83139.65

(二)反补贴税率

出口商/ 生产商反补贴税率(%)
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Inner Mongolia Eppen Biotech Co., Ltd.)48.21
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2.11
寿光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82.11
所有其他(All Others)48.21

(三)综合税率(反倾销+反补贴叠加)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叠加征收,实际税负因企业所处档位而异(按抵消补贴后现金保证金率口径计算):

反倾销档位(%)反补贴档位(%)综合税率(%)
139.65(高税率档)48.21(普通档)187.86(最高)
73.37(低税率档)82.11(高税率档)155.48
73.37(低税率档)48.21(普通档)121.58

综合税率一览:

<一句话说明数据来源、口径>数据来源:美国商务部终裁公告(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及反补贴税率),最高综合税率按抵消补贴后的现金保证金率口径(139.65%+48.21%)计算。

*最高综合税率187.86%=反倾销抵消补贴后现金保证金率139.65%+反补贴税率48.21%。需要说明的是,若按未抵消补贴的倾销幅度口径(139.83%+48.21%)计算,综合税率为188.04%,两种口径数值差异即反倾销税率中已抵消的补贴金额。

四、涉案产品范围

涉案产品为动物饲料级L -赖氨酸,原产国为中国,在美国协调关税税则(HTSUS)中子目为2922.41.00。产品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赖氨酸盐酸盐、赖氨酸硫酸盐、液体赖氨酸,以及为反刍动物使用而进行涂层或封装处理以确保生物利用率的赖氨酸。

需要特别关注的范围界定条款:

一是动物饲料级赖氨酸与其他产品通过混合、掺混、复配或造粒等方式结合的产品(如基料、预混料、浓缩料等),仅赖氨酸成分属于关税适用范围;

二是该双反税同样适用于在第三国进行加工的赖氨酸,包括混杂、稀释、添加或去除添加剂、精炼、液态转固态或固态转液态、涂层或封装,或进行任何在原产国进行时不会使其脱离调查范围的加工。

五、影响与应对

从税率结构看,多数应诉企业通过合作出口商渠道获得73.55%的低税率档,但中国全国统一税率高达139.83%,未应诉或未被单独审查企业将适用最高档。叠加反补贴税后,中国赖氨酸产品对美出口的综合税负最高接近188%,将显著削弱其在美国市场的价格竞争力。本案征税范围覆盖多种产品形态并延伸至第三国加工环节,企业通过转口规避将面临较高的合规与追溯风险。

建议相关企业:

一是对照终裁税率明细核实自身及合作出口商的适用税率,规范报关与原产地申报;

二是评估对美出口成本变化,及时调整市场布局与定价策略;

三是关注《联邦公报》正式发布文本及美国商务部后续行政复审程序,把握税率调整窗口。

资料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终裁公告、美国商务部终裁公告、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表格数据均来自上述官方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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